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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02-27 13:26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稽[2009]3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执法单位:

  为规范我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现将《安徽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建设行政管理秩序,由我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厅机关工作程序。

  第三条 应当由建设厅查处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违法案件,由建设稽查局进行调查或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厅属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协同机构)进行调查,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由分管建设稽查局的厅领导决定。

  协同机构或厅其他处室在工作中发现需要厅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建设稽查局移交。

  第四条 厅领导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建设稽查局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或会同协同机构进行),政策法规处书面审核。

  第五条 建设稽查局组织查明事实取得证据,提出拟处罚意见,填写《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政策法规处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意见。

  第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建设稽查局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建设稽查局负责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建设稽查局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或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由建设稽查局组织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注明当事人、调查人、认定的事实和处罚依据,提出拟处罚意见。呈批表连同处罚案卷送政策法规处书面审核。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拟处罚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无异议的,由分管建设稽查局的厅领导签发决定。经审核有异议的,查处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审核意见。对不能采纳审核意见,拟给予较轻处罚的,由分管建设稽查局的厅领导决定并签发;拟给予较重处罚的,可提请厅依法治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会议研究决定或由相关处室、厅领导会签,由厅长签发。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签发后,由建设稽查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建设厅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建设稽查局监督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应当由建设厅执行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处罚决定,由建设稽查局通知有关处室或厅属执法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建设稽查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案件处理批件、调查取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等材料登记立卷,每年集中交厅档案室归档,并将案卷目录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稽查局应当会同协同机构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会同监察室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我厅以前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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