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15: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企业: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自治区建设厅已就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工作发出了通知(建办质函[2009]52号、新建建函[2009]5号),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自治区级工法
1、请各申报企业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新建建[2006]38号、新建建函[2009]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好申报资料,于2009年3月20日前寄送到我协会。
2、申报自治区级工法应提交以下资料:
(1)《自治区级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一式三份);
(2)工法文本(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3)企业批准工法的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由自治区建设厅科技鉴定部门提供;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两项工程的工法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原件),工法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经济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7)介绍该工法的演示光盘。
上述资料中要求报复印件的,亦须将原件送来,核查后当即退还。
3、企业在申报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
二、关于申报国家级工法
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公布为自治区级工法且符合该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方可申报国家级工法。如同一项目在申报自治区级工法的同时,亦申报国家级工法,需在自治区级工法申报资料中,增加一份申报国家级工法的文字报告,待该工法公布为自治区级工法且建设厅同意推荐后,再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函[2009]52号文件的要求,报送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
三、工法的编写和应用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各企业务必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各企业在寄送申报资料时,须交纳工法申报咨询费1000元/项,用于自治区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及证书等费用的支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光明路支行
帐号:3002012209024925708
户名:新疆建筑业协会
联系人:杜长峰
电话:0991-8862880传真:0991-8861798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