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2 14: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计量供热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行为,天津市供热办公室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的要求,对《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2003)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2009)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其中,第3.0.5、4.2.5(第1款)、5.1.1、5.1.3、6.1.2、7.2.3(第1、2款)、8.0.1、9.0.3、10.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2003)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供热办公室。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供热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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