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6 17: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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