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9 14: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一○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大标价字[2010]3号
各施工企业:
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6]30 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0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一、核定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房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及各专业承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含外埠入连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的独立资质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申报材料
(一)网络数据申报
登录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dlzj.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
2、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二)书面资料
1、施工企业核定规费计取标准,应提供:
(1)《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打印网上已填写完整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装订);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企业2009年度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2009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含建筑企业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2009年度缴纳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外埠企业可只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2009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协议书部分),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见附表)
(7)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还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待核定2010年规费计取标准后返还)
2、外埠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企业领取《辽宁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请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
(2)外埠企业入连备案通知书;
(3)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
(4)大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
大连市造价处对外埠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实行核对,合格的外埠企业持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辽宁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及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到辽宁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进行核定盖章。
(三)相关要求
1、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均须提交,且填报内容必须一致;
2、书面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返还。上述书面资料2—6项复印件1式1份用A4纸装订成册;
3、第一次申报的施工企业除了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交前三年度(07、08、09年)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同其他复印件一起装订成册。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办理承诺时限为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施工企业领取《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承诺时限为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
三、申报时间
2010年2月1日至4月30日。
四、申报地点
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203房间,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英华街65号(希望广场香洲饭店以北)
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3楼建委窗口,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
联系人:刘奕、林琳、李霞; 联系电话:83620161,82185629
此通知。
附:施工合同一览表
大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2009 年度施工合同一览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 名称 |
建设 单位 |
施工 单位 |
中标 价款 |
建筑 面积 |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 合同备案日期 |
总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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