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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8-13 11:40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如实填报个人的籍贯、出生地、所就读的大中小学名称、工作单位和岗位名称,家庭成员及其工作单位和主要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

  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报告并进行变更;市招标办对该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变更。

  第四条 评标专家与任一投标人存在以下直接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选聘其为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回避:

  (一)为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员工(包括退休员工);

  (二)所在单位与任一投标人属同一母公司或控股母公司;

  (三)受聘为任一投标人顾问;

  (四)为任一投标人的员工的配偶;

  (五)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直系血亲关系;

  (六)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近姻亲关系(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第五条 评标专家与任一投标人存在以下间接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标前自行进行信息披露,并填写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承诺书:

  (一)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员工(包括退休员工)存在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亲属关系的;

  (二)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就读全日制院校时的师生、同学关系;

  (三)与任一投标人曾存在劳动关系;

  (四)存在其他间接利害关系情形。

  第六条 招标人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直接利害关系规定和评标专家填报的个人信息,确认其是否应当回避。对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通过告知其投标人名称和本办法的直接利害关系规定,由评标专家自行提出回避;评标专家存在应回避的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的,招标人可要求其回避。

  第七条 与投标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应予允许。

  第八条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能够披露而未披露的,经查实后,由市招标办在个人信用档案中予以不诚信的记录。

  第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任:

  (一)未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的;

  (二)与任一投标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未自行回避的;

  (三)与任一投标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能够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并在评标时未能客观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

  (四)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存在三次以上不诚信记录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延伸阅读: 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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