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未注册证明等事项的通知
晋建办综函字[2010]47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山西建工集团,中央直属驻晋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结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和二级建造师无全国统一的注册系统的实际情况,对于已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情况无法查询,现就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开具尚未注册证明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人员,如出省执业,需要我省出具未注册证明的,与注册材料申报程序一致,归口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山西建工集团,中央直属驻晋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等(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受理、对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为了方便各申请人及初审部门,请每月报送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和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同时上报其未注册证明有关资料(每月受理1次)。
二、初审受理部门
1、二级建造师: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山西建工集团、中央直属驻晋建筑业企业等。
2、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山西省 师未注册证明申请表》(http://www.sxjs.gov.cn/网上下载)。
四、初审部门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提供的全套申请材料;
2、《山西省 师未注册证明汇总表》(http://www.sxjs.gov.cn/网上下载)。
3、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公函。
五、凡在外省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需在我省执业,需要提供原省级注册机关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并加盖原省级注册机关公章。
六、原《关于开具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未注册证明等事项的通知》(晋建审便函字[2008]31号)即行废止。
附件:1、山西省___师未注册证明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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