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精华(8)
①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②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③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构件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钢筋强度、外形、直径及混凝土强度等指标计算确定,并根据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等进行修正。
(4)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0.25倍。
②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③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lo倍,且不应大于200mm。
④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端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具间距宜为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