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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精华(8)

2009-11-18 09:21  来源:  字体:  打印

  ①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②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③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构件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钢筋强度、外形、直径及混凝土强度等指标计算确定,并根据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等进行修正。

  (4)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0.25倍。

  ②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③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lo倍,且不应大于200mm。

  ④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端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具间距宜为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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