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4 09: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涉及三方当事人和评审专家,覆盖各个采购环节
有业内专家曾指出,要规范政府采购,首先要规范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当事人,而要规范当事人,关键在于使其“有规可依”,“现在虽然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但对各方当事人的规定分散于多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当事人掌握。”
从今以后,山东省济南市的各方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将不再有这样的困惑。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审计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对各方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制定了行为规范。济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科长杜晓东表示,“希望通过《规范》,既能规范各方当事人和评审专家的行为,又能起到推动廉政建设、防止商业贿赂的作用,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
避免评审专家打人情分
杜晓东表示,《规范》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三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中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而且这些规范覆盖了当事人的整个工作流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像一个“行为准则”,当事人掌握了规范就能明白自己每一步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比如对采购人的规定中,涵盖了从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方式选择直至质疑答复、项目验收、合同履行的一整套流程,采购人除做好采购标准公开、采购结果公开等信息公开工作外,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招标文件论证和专家评标等环节不能干涉,并在合同确定后应严格履行合同。
《规范》的另一个亮点是对评审专家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杜晓东表示,评审环节是政府采购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对评审专家的行为理应规范。通过规范,力争使专家能做到公平、客观、依规打分,比如明确规定专家应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维护采购单位、供应商等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达成统一,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审权利,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采购单位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切实避免打人情分、串通打分等现象的出现”。
规范紧扣关键环节
在按照流程对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规范》还针对标书编制、评标、质疑、合同履行等采购中的关键环节作了重点规定,明确了各方当事人或相关当事人在这些环节中应负的责任或义务。
比如在标书编制环节,《规范》规定采购人应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对需要论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前期论证,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及时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体现采购项目的特点,满足采购需求和技术条件。不能含有有碍公平竞争的条款,不能擅自对采购文件作出修改。参加项目技术方案前期论证或招标文件编写的专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工作。采购人不能随意更改部门、专家审核意见或擅自修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
再比如在质疑环节,《规范》规定供应商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违反程序的质疑与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都应该认真解释或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三方联合抓监管
杜晓东表示,《规范》出台的另一个亮点是“三家共抓”,即采取了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发文的形式,并明确了各方的监管职责,“这样一来,可以加强我们的监管力度。”
《规范》明确规定,济南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计划、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并负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监督职能。
另外,对于数额巨大、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同时,《规范》对三方当事人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也进行了明确,采购人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那些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将被取消资格。
观察与思考
规矩切不可成为摆设
什么是规矩?打个比方,就好比是城市街道上的交通灯,路上的行人必须牢记“红灯停,绿灯行,看到黄灯要慢行”的交通规则并严格遵守,才能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城市交通的顺畅。
同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事人也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和根本利益不受侵害。正如《政府采购法》总则中说到的,政府采购制度可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廉政建设。但是在某些利欲熏心的人眼中,政府采购却是可以浑水摸鱼、牟取暴利或者权力寻租的工具,所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立规矩,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是必然要求。
但是我们知道,再好的规矩如果不严格执行,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了。因此,必须要有规必依,违规必究,才能够让政府采购活动处于阳光之中而不留阴影。
济南市出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对于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我想只要严格执行,一定能够实现规范各方当事人和评审专家的行为,推动廉政建设、防止商业贿赂的重要作用,而不是摆在桌面上没有生命的的塑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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