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4 09: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如果将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喻为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的第一次变革起点的话,那么7年后的今天,第二次变革的契机已经悄然降临。
变革源于重大使命。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带来了发展的难题,也赋予了政府采购前所未有的重大使命。在4万亿元庞大的投资计划中,在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具体举措中,在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在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贯彻节能减排等一系列政策导向中,政府采购不是或有或无的陪衬,而是被提高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地位并非天然生成。自《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有9万个之多,构筑在《政府采购法》基础上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形态。7年来,我国的采购规模从1009.6亿元增长到5900多亿元,年均增幅达到83.5%。同时,政府采购制度在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民族产业发展、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然而,7年的法治化进程同西方国家200多年的发展历程相比,还显得有些稚嫩。这注定我们在很长时期内要不断学习。
我们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整,缺少承上启下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一些法律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法律制度规定存在空白,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实践和发展要求予以补充。与此同时,不同法律在关系协调上也陷入了纠缠不清的困境。我们不断遭遇尴尬,有些项目戴上了政府采购的帽子,实际上却不受《政府采购法》规制。而一些制度规定在执行中发生走样,更是扭曲了立法的初衷,亵渎了法的神圣,破坏了法应有的权威。
这些因素同样引发着政府采购第二次变革的呼声。如果说第一次改革确定了政府采购基本的制度框架的话,那么第二次变革的重点已经明确指向了由单一管理目标向多元政策目标转型,而实现这一转型有赖于精细化、规范化采购的构建。
第一,立法应该精细化。无论是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修订《政府采购法》,毫无疑问,对制度规定进行细化,目标都是为了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使制度更具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毕竟在不同的法律间的关系协调上,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代表的最高利益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它就应跨越部门之间、地域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狭隘,使我们不至于陷入无谓的内耗而折损了扞卫国家的利益。
第二,政策需要精细化。既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优化财政支出、推进反腐倡廉、发挥政策功能、调控宏观经济,那么就应该使这些目标取向最大化地体现在制度构建中,并确定精细化的执行依据,使我们不至于在支持购买国货时还弄不清什么是国货。
第三,监管需要精细化。作为财政工作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一部分,政府采购监管也应实现精细化。从政府采购预算源头控制到采购操作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再到事后的监督处罚,政府采购监管的全过程都需要植入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和手段。
最后,操作也应精细化。信息化技术是政府采购实现精细化的载体,电子化采购将是第二次变革的一个重要支撑。
使命注定要变革,外因将激发变革,发展更需要变革,而只有变革,政府采购才能实现发展过程中的又一次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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