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通过、修改业主、住用人公约;
(三)批准业委会工作章程;
(四)听取和审查业委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关于业主、住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改变和撤销业委会决定。
二、业委会应当维护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哪些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审议决定物业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小区物业设施产生的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五)听取业主、住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与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
(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事宜。
三、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该住宅小区业委会移交哪些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竣工图;
(五)有关设备、设施的使用的维修技术资料;
(六)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
(七)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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