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之一。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有两种:
一是原建设部的“物业经理上岗证”;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已经于2007年叫停了原建设部的“物业经理上岗证”,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物业从业人员应该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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