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员工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等得以妥善处理,根据《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确定工伤范围:员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应当确认为工伤:
(1)员工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时发生的工伤事故。
(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元素或患职业病的。
(3)在生产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抢救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在发生灾害或险情时,员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
(6)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其他意外,造成伤害、失踪、突发急病等。
(7)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8)劳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定为工伤:
(1)违法或犯罪;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身体受到的损伤必须在24小时内向人事部汇报。轻伤者由部门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确认,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重伤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确认后,由人事部向当地劳动局安全部门送交工伤报告。
4、员工工伤就医,必须在医务室就诊,由医务室医生负责转院,或到指定合同医院就诊。工伤待遇按规定处理,医疗费用、药费、住院费、膳食费、就医经费均由单位负担。
5、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
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门有关劳动法规及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1、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同时工龄满10年,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严格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3、凡提前病退人员,必须由本人申请,领导审批后报劳动局鉴定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病退鉴定费由个人垫付,劳动局正式批准后单位报销,经鉴定不符合提前病退标准和条件的,鉴定费由个人自负。
4、凡办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自领取退休金之月起,由所在街道报销。
5、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的人员洗衣、洗理费由单位支付,标准暂定为30元,再加副食补贴汉族75元,回族为9元整。
6、本规定与国家政策有冲突时,以国家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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