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物业管理师 > 复习指导 > 正文

物业管理师辅导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2010-09-15 17:1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1、物业——是指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等。

  2、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4、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6、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7、物业管理企业——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证书和工商工农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8、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9、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10、业主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的组织。

  11、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12、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13、业主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条例》规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是指业主大会必须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会议才能举行。

  14、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定的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15、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16、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再次聘用。

  17、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

  18、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19、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

  20、业主公约——是一种公共契约,属于协议、合约的性质,是由业主承诺的,是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相互制约、共同遵守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班次推荐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经典班次组合 专家在线答疑!

特色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特色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4大班次+考前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精品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精品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名师定期直播 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实验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考前模拟题+3套预测题+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大数据分析小灶教学 私人定制服务!

定制通关班: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定制无忧班:报名或考试当期不过,第二年免费学

以知识点为单元 十分钟一堂课

智能交互课件 阶段测试点评

报同科目辅导 享7折优惠!

最新资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