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记大过
违反下列规定者,部门经理有权提请人事部及质检办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扣除6个月全部浮动工资:
1、半年内受到2次记小过处分;
2、2个月之内3次受宾客投诉;
3、工作时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一定恶劣影响;
4、旷工2天,不足3天;
5、领导分配工作不接受;
6、造成停电、停水、停机等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7、责任损失在2000元以上;
8、违反外事纪律;
9、违反规章,不足辞退和除名。
(五)撤职或降级
凡有下列行为者,人事部按任免权限或提请总经理,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工作长期无起色;
2、有严重渎职行为;
3、所犯错误丧失领导资格;
4、犯有严重错误。
(六)辞退、除名或开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部门经理提议,人事部提请总经理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辞退或除名,错误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1、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
3、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6、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
7、2个月之内4次受宾客投诉;
8、盗窃或私拿大厦物品;
9、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同事和上级或打架斗殴;
10、酗酒、赌博;
11、其他违反法律或治安条例的行为;
12、不服从上级指挥,拒绝上级指派的工作,经教育无效;
13、故意损坏公物;
14、贪污、挪用公款;
15、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接受贿赂,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中饱私囊;
16、擅自对外界发表有关公司的诬蔑性言论,发表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
17、书写匿名诬告信;
18、严重损坏单位形象;
19、记一次大过或两次小过或4次警告或一次小过两次警告处分仍无明显悔改表现。
20、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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