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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物业管理师辅导资料: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管理(二)

2010-09-14 15: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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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主管理”的原则

  民主管理的原则,包含着物业管理企业在资金运用中的公开的原则。物业管理关系千家百户,资金运行、维修基金筹措,以及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都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因而必须按照民主与公开的原则办事。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物业管理企业要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对用户提供的特约有偿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定期向业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户监督。

  民主管理就要尊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使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收支、使用、保管有一个规范的操作程序。物业管理企业要接受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监督,各类收费应通过契约或协商,并报经物价部门审核,作好年度的会计审计及定期向业主公布账目。

  在实际操作中,物业管理企业筹措维修基金,收取管理服务费,均应有收费的依据,并将其向业户公开,以便取得业户的支持和配合。在物业管理的资金运行中,对管理者酬金的确定,也应取得业户的理解。如发生上年度管理费亏损,需在下一年度的物业经营管理服务中调整收费标准,更需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系列工作,争取广大业主的支持。

  四、“专款专用”的原则

  资金运用中,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一是能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金的运作,二是能确保业户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对业户、对企业、对国家均有利。

  目前,在物业管理市场上,尚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资金运行现象,非凡是对维修基金的管理。

  1.有的开发公司不按时缴交代收的维修基金;

  2.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自主将维修基金移作他用;

  3.有的业主委员会未经讨论,挪用维修基金用作融资等等。

  物业管理的资金运行中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房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企业、业户和业主委员会共同遵循。

  陆续出台的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取利息。维修基金应按幢立帐、按户核算”、“物业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同部位、共同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总之,物业管理的资金运行必须按照上述四个原则,结合操作,缺一不可,才能保证物业管理的收费合理、使用得当,并使物业管理企业和业户双方满足,使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经济上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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