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公共契约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管理部门主持,全体业主(使用人)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订的,明确物业管理人与业主(使用人)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的地方称之合约、契约,或公约、公契)这种公约或称契约的性质是公民之间共同约定、相互制约、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在香港,公共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对签署各方都有约束力。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认可公共契约具有的法律效力。推行物业管理公共契约有四点好处:
(1)具有对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
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并施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从内容到程序上要求极其严格,时间也较长,不能适应迅猛发展的物业管理的需要,而且范围和内容上也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物业管理公共契约可以起到即用即定、拾遗补阙的作用。
(2)在管理过程中可以减少大量的矛盾摩擦。
由于物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而管理服务水平以及人们的法制意识仍比较落后,所以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矛盾摩擦日益增多,采用这种自治自理形式的公共契约实施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各种矛盾发生。
(3)体现了公平原则。
由于公共契约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一般业主购买物业时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防止不公平现象,政府职能部门对此契约的制订规定了一些公平性原则。例如,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合理的收费及财务公开并接受监督,尤其规定了业主公平权益等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体现了业主至上,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思想。
(4)通过自我约束的机制,可达到公民自我文明教育的目的。
一个管理井井有条的小区,对人们的思想是一种净化。面对着绿草如茵、道路清洁、环境优美的住宅小区,谁还能随地乱扔杂物,随便吐痰呢?公共契约促使人的自我道德完善,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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