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建注[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注册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使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6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能顺利完成延续注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会议精神,现将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且在本单位继续执业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证明材料(于2009年8月18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暂不需提供);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于2009年8月18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不需提供);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 申请人应先登陆“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zczx.fjjs.gov.cn/),选择“网上申报注册”,选择“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注册信息(于2009年8月18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继续教育部分不需填写),打印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于2009年8月18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四、注意事项
1、于2009年8月18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不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和执业登记表。申请人提交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安排另行通知),在领取新的执业印章时,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方可领取;
2、2009年8月19日开始,延续注册工作转入日常化受理,申请人应按本文第二条要求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本次延续注册工作任务急,时间紧,各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做好申报工作,保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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