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工程师: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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