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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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考条件

2010-03-11 15:42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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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根据此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因此,要动员有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对在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要求其逐步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人发[2000]123号)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摘自《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0]123号)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最新规定
(国人厅发[2004]45号)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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