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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