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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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1月5-25

2009-12-07 11:4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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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7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8日

  上午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下午 2:00- 5: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9日

  上午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下午 2:00- 5: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港、澳地区的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参加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及由相应专业机构出具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三)报考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到2009年12月31日。

  2、报考人员从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指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以及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

  3、《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是指2002年11月至2003年12月31日间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统一编号的证书。

  四、考场设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报名时间、办法

  参加我省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1月5-25日,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办法

  1、个人信息填报及照片上传

  (1)报考人员应在报名规定时间内,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个人真实、准确的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照片。照片要求为单色背景,正面、免冠二寸近期证件照,照片存储为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与报名系统上提供的照片样例大小相近)。

  (2)上传的照片将在发放“成绩通知书”时作参照,报考人员须按规定上传照片。

  (3)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正确选择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考区,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居住(或单位)所在市为报考考区。

  2、办理免试科目审批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的报考人员,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通过“资料下载”快捷按钮下载打印《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填写后到规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所在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

  (2)不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首次报考人员在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照片后,应及时下载打印带有本人照片的《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持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26日。

  (3)往年考生(已参加过该项考试,有档案号的续考人员,下同)报名参加2010年度的考试,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报考人员应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填写本人档案号进入报名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照片通过审核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4、照片审核

  (1)往年考生上传的照片,由所在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重新上传照片。

  (2)首次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在报名确认时进行审核。

  5、现场报名确认

  (1)首次报考人员应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报名表和科目免试申报表(不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只提交报名表)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报名确认。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办理确认后,报考人员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2)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在进行报名确认时,应对报名表中的照片进行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重新上传照片。

  6、网上缴费

  (1)报考人员须通过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缴纳考试费用。网上支付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操作进行缴费,网上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29日。

  (2)报考人员在网上缴费后,须及早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与省人事考试局联系。

  (3)报考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7、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4月26日-5月4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报考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咨询

  报考人员可向当地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咨询报名有关事宜。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的具体办公地址及考务咨询电话见附件2.

  六、收费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规定收取《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考务费55元/科,其他科目考务费35元/科。

  (二)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于考试当天在考试现场领取,或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三)省人事考试局将在考试报名结束后,向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拨付相应的考试费用。

  七、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八、成绩管理

  (一)2010年8月以后,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合格标准文件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请考生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成绩查询通知。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九、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十、考试大纲和教材

  有关考试参考教材及《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事宜,请与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联系。

  联 系 人:肖文涛、赵琳琳

  联系电话:024-86130439、86131060

  十一、其他

  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负责。

  考务咨询电话: 024-23447330

  考试成绩查询咨询电话:024-23447310、23447320

  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23447319

  附件:

  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2、全省人事考试部门办公地址和考务咨询电话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新 专 业 名 称 旧 专 业 名 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环境规划与管理 
生态学 生态学 
化学 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生物科学 生物学 
生物化学 
生物科学与技术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大气科学 气象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大气科学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规划与利用 

  注1: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注2:研究生、博士生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亦适用下表(摘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1997年联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新 专 业 名 称 旧 专 业 名 称 
无机化学 无机化学 
分析化学 分析化学 
有机化学 有机化学 
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 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气象学 大气动力学 
应用气象学 
新 专 业 名 称 旧 专 业 名 称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大气物理学 
大气环境 
水文学与水资源 水文学与水资源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 
化学工艺 无机化工 
有机化工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生物化学 
生物化工 生物化工 
应用化学 精细化工 
应用化学 
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生物环境工程 
环境科学 环境化学 
环境地理学 
环境海洋学 
环境生物学 
环境工程 振动、冲击、噪声 
环境工程 
环境化工 
环境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法学 
森林保护学 森林保护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 野生动物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部门办公地址和考务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 考务咨询电话 
沈阳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 024-22525372 
大连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0411-84618661 
鞍山市人事考试中心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15号 0412-5517323 
抚顺市人才中心考试部 抚顺市新抚区琥珀街7号 0413-8361599 
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评价处 本溪市明山区工字楼小区3号楼 0414-2896813 
丹东市人才中心考试评价科 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0415-3192771 
锦州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0416-3872301 
营口市人事局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老边区大水塘军转大厦 0417-2856088 
阜新市人事局考试管理科 阜新市中华路45-6号 0418-6538824 
辽阳市人事局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青年大街69号 0419-4136266 
盘锦市人事考试中心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 0427-2826034 
铁岭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 0410-4830136 
朝阳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朝阳市朝阳大街3段7号 0421-2653199 
葫芦岛市人事考试中心 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5号 0429-3100085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 024-2344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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