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人社秘[2009]44号
关于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09]335号)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模式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采用滚动管理模式,考4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一次性通过方为合格。
档案号是实施滚动考试管理的关键识别标识,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并牢记自己的档案号,以确保成绩有效滚动。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8日至9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
5月8日 | 上午9:00-12:00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下午2:00-5: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 |
5月9日 | 上午9:00-12: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下午2:00-5:00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其余科目为客观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报考条件
(一)不免试人员报考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免试人员报考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 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四、具体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先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和缴费。考生应于2010年1月5日至14日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24小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
合肥市该项考试资格审查及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1月14日至15日,逾期不予办理。资格审查地点设在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1、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3、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证明。
5、从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各1张,并签字确认。
6、报考条件中列举其它的材料。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925号文件规定,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四)准考证办理
考生于2010年5月5日至7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具体要求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者,责任自负。
五、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答题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使用规定的笔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2010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按皖人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违纪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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