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具体内容有如下33项: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及其他待摊投资支出。
3)确定待摊投资支出应注意的问题:
①经营性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作为土地征用及迁徙补偿费的内容,而直接计人其他投资支出中无形资产项下。
②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的损失项目,设备的盘亏及毁损项目,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和设备的净损失,即在发生盘盈时要冲减待摊投资。建设单位发生固定资产和设备的盘亏、盘盈要先作为待处理,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再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③器材处理亏损和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是反映亏损净值和折价、溢价的净额,对取得的器材处理收入和调拨溢价,要冲减待摊投资支出。
④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能列入待摊投资支出。
⑤建设项目的土地平整、原有障碍物的拆除和建筑场地的布置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列入待摊投资中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项目。
⑥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支付的滞纳金,应该由建设单位在留成收入中支付,不能列作待摊投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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