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投资的监督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防止政府工作人员和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出现浪费和腐败现象,必须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部门内部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内部监督,是指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部门,由设在其内部的纪检机构对该部门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部门互相监督
我国的政府投资从项目立项、决策到项目的建设实施和建成后的运行等阶段,要涉及投资、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审计、税收等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分别按职能分工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决策、审查、把关。
(3)稽察监督
1998年,国家确定在原国家计委设立“国家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国债项目和国家大型项目进行稽察。2000年,原国家计委还公布了《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办法》,规定了项目稽察履行职责。
(4)审计监督(近年来,国家对审计监督这一监督方式日益重视,对有关细节内容我们也要有所掌握。)
审计监督是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中处于实施监管的地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关不仅要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性资金运行进行审计监督,而且还要对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财物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是《审计法》所赋予的职权,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抗行政权力干扰的能力强,其审计结果和整改建议对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通过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及时发现政府投资在资金使用、建设施工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促使各部门加强投资管理、强化政府投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自我约束观念,从而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5)人大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接受人大的审查和监督,是加强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环节。通过人大等立法机构对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外部监管,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6)群众监督
发挥群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作用,可以促进政府提高投资的效率和效益,减少和防止浪费和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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