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具体包括: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人对质量成果全面负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文件负主要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要求;
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需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勘察工作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现场追记或补记。
(4)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注意: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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