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征地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应当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村集体的财产权利,今后征用土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及时足额支付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2、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的无地农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要尽量给他们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尽量减少无地农民。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3、健全征地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今后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经农村集体和农户确认,征地的过程要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大面积、成建制地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变为城市建设和工业用地。
4、加强对农村集体内部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集体经济组织要公开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5、加快清理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有哪些土地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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