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使第三人误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从而法律使其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二)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上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情况。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即存在所谓的“外表授权”。
(3)第三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表见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只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代理行为除不具备代理权要件外,须具备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
(三)第三人误信代理权存在的原因
造成第三人误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有: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其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人为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文件而与该人为法律行为。
(3)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第三人误信其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之内。
(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权证书,以致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已终止。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制止,使第三人误认其有代理权。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1)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既表见代理人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抗辩善意第三人。
(2)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后,如因此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代理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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