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的制度。乡、县两级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要严格控制用地面积。首先,不允许一户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其次,一户拥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再次,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作宅基地。首先要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其次,必须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所在村的村民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按照农村村民自治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严禁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