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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土地代理人辅导理论与方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2009-07-12 16:15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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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的制度。乡、县两级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要严格控制用地面积。首先,不允许一户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其次,一户拥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再次,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作宅基地。首先要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其次,必须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所在村的村民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按照农村村民自治原则,宅基地的分配,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严禁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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