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的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此处有限制的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的权利。一般说来,村民将富余的住房转让、出租,有利于调剂余缺,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减少占用耕地,法律予以允许。但是,有以下几点限制。
(1)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此其中一户因此失去或减少住房,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申请宅基地的,不在此限。)
(2)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给村外人员的,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3)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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