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佛人考办函[2009]20号)精神,现将我区有关报名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网上报名
全省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5月18日9∶00时起至6月12日17∶00时止。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http://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
(二)报名确认
我区报名点定于2009年6月8日至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为受理考生 “报名确认”时间。我区的考生或单位持附件要求的报考材料到我区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四楼10号窗口,顺德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22835831.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14日
上午9∶00-11∶3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1月15日
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
(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4∶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全省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http://www.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四)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由广东省地价评估中心负责。联系人:肖婷、刘兴云。联系电话:(020)87607052、13922405520、13316151566.联系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68号1栋823室。
附件: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佛山市顺德区人事局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3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二科”)的条件:
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2002年12月18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和聘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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