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09]20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3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9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14日
上午 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 2:00-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1月15日
上午 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 2:00-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自备计算器)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5月15日至6月5日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打印《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办理现场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手续。现场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时间为:5月18日至6月5日(节假日除外)。
西安地区的新考生携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提供身份、学历、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经省国土资源厅人事教育处(西安市劳动南路180号,联系电话:84333052)审查资格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40576、87440577、87440575、87440578、87447652、87457210)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其它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并携带上述证件,经省国土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审查资格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确认手续。老考生凭已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档案号,携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无需单位盖章)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新老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交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四、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函[2004]64号文件批准的每人每科50元标准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2、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做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4、考生于考前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
为便于考生学习,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组织专家编写了《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本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丛书,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考生可根据下列信息征订所需教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2号
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文教出版中心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洪兆敏
联系电话:010-64194907
附件: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6号)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摘自《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2]116号)
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