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规定、制度及标准、规范(以下称“安全法规、标准”)是企业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因为它既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也是落实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国家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评价问题做了如此明确规定,说明国家对安全评价工作十分重视,应当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等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安监局自2003年3月至2004年9月期间相继发布了《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等评价导则,为搞好安全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出更具体要求,这必将促进我国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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