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的变迁
所谓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可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由于制度对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制度变迁就成为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1.制度变迁的内在推动力──制度的需求与供给
制度变迁的实现,取决于对更高制度绩效的需求和社会对制度的有效创新的供给。
所谓制度需求,就是在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如改变现有制度安排,能够获得原有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从而人们对制度创新产生了要求或需要。影响制度需求的因素包括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宪法秩序、技术进步与市场规模等。
制度供给,即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制度创新的供给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对比。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包括宪法秩序、制度创新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及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现有制度格局和惯性以及与文化传统相联系的规范性行为准则。
2.制度变迁的方式──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
制度变迁方式,是指制度创新和主体为实现一定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的总和。
(1)强制性制度变迁。即由政府通过法令及法律而强制实行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国家之间以采取强制性变迁制度,一是因为它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性服务,二是国家在制度供给的“生产”上,具有规模经济优势。
(2)诱致性制度变迁。即指制度的创新是由一群(个)人,在得到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得机会时,所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
其主要特点表现为:①自发性,即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由于制度转换、替代、扩散需要时间,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②盈利性,即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创新群体才会推进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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