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land reform)的含义
“土地制度改革”,在土地经济学上通称之为“土地改革”,泛指对人地关系与人关系制度上的改革及方法上的改进。一般来说,土地制度改革的涵义限定在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对狭义土地制度,即地权制度上的改革,是指对不良地权制度所引起的不良土地占有与利用关系的改革;二是对土 经营方式不合理、不科学致使资源浪费、生产落后,以谋求改进使生产效能增大。以上二者,当以地权制的改革为主,故又称地权制度改革为土地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应是针对土地制度上的存在问题,为谋求改进而进行的改革。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具有法制性,而最终须由国家政府作出裁定和实施,并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由于土地制度改革是由国家政权对其社会内部制度的改革,这就决定了土地制度改革应具有一国原有土地制度自身发展和完善的实质涵义。
土地制度的概念
1.我国古代关于“制度”的论述
(1)《商君书》中就有这样的论述:“几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
(2)《社记》中也曾有关制度的论述:“故天子有田以处其事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2.西方经济学对“制度”的阐述
(1)康芒斯(Commons)认为,制度是“限制、解放和扩张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即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2)诺斯(North)对制度的解释是“制度是一个社会里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3)舒尔茨(Schultz)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到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概括而论,制度的内涵可概括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习惯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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