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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2010-09-14 11:42 来源: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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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会员单位: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业经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为ShanDong Real Estate Value Association,缩写为SDRE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范围内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联合会员进行自律管理;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点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会员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承办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审查、入会、注册、登记及年检工作;

  (三)组织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组织土地估价研讨活动,提供土地估价资料和信息;

  (五)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级;

  (六)组织开展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质量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七)受理社会对土地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投诉,惩戒违规人员;

  (八)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利益及声誉;

  (九)开展国内外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由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也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查办理入会手续,报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四)优先获得协会的资料及行业信息;

  (五)对协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六)对协会给予的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七)按规定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接受本协会业务指导,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七)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并交还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协商和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并主持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每年的收支情况要作出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0年3月2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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