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在一定区域范围和时期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对城乡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空间规划。因为土地有不可移动的特点,在土地利用规划中需要对各种用途的空间做出安排。土地利用规划又是一种长期计划,需要对5—15年或长时间内可能的土地利用变化进行考虑、做出长期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按规划范围和任务不同,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大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及审批权限
1、体系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业区域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共5级。各级规划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组成一个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全国规划、省级规划和地(市)级规划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属于战略性规划,主要起宏观调控作用,其规划目的和主要用地指标、重点区域用地布局安排是制定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
地(市)级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和县级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乡(镇)级规划处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最底层,属于实施性规划。它们是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和土地征用、审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划定基本农田的依据。
2、审批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第的是、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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