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会员单位: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业经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山东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一○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第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估价师注册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凡在山东省申请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按本办法执业。
注册土地估价师具有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并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资格,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
第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其注册手续随所在机构办理。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专职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土地评估业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实践考核。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将注册申请材料报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 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在省协会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注册,并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三)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
(四)身份证;
(五)所在机构聘用的劳动合同;
(六)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及代理费用收据或退休证书;
(七)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专职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在土地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六)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
(七)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转换注册机构的;
(二)所在评估机构被兼并、分立的;
(三)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变更注册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书。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注销其执业资格: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再专职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连续两年未通过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的;
(五)土地估价师年龄超过注册条件的;
(六)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七)执业期间受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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