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9 09:4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函〔2010〕79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注册建造师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备注栏填写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鉴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一级建造师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我厅决定,对二级建造师目前暂不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请按照要求,认真对本地区一级、临时一级、二级、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填写《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及《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张行远
联系电话:0551-2871551,传真:0551-2646020、2638586
E-mail:610158172@qq.com
附件:
1.《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
2.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
3.一级临时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
4.二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
5.二级临时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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