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3 13:4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批准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的通知
建标[2010]11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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