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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2010-08-02 10:32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部分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建治贿办函[2010]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1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的要求,按照我部《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部署,6月7日至13日,部治贿办组织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督查。

  现将《部分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查情况通报》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部分地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查情况通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精神,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2010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部署,6月7日至13日,部治贿办组织督查组,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省会城市的规划、建设、房管、公积金等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长效机制建设、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突出问题整改情况三方面。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各地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推行阳光操作,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诚信的缺失,预防商业贿赂的滋生。仅2009年以来14个受检地区就制定了53项法规制度。

  (一)完善法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规范审批、执法行为。绝大多数受检地区出台了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规定,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等进行规范。《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了《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程序性违规建设规划处理意见》等文件,并建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复核制度,明确相应责任,形成了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约束机制。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河北、江苏等地出台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文件,减少或取消经办人员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许可、处罚中的工作事项、程序、标准和幅度,从制度上防止权力寻租。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天津市规划局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实施细则》、《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十几项制度,初步形成了预防商业贿赂的制度体系框架。武汉市制定出台了《武汉市建设工程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对建设系统监管人员履职行为一一界定,并在建管部门推广主办人廉政回访单制度,认真落实“三不准”的监督机制,即: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办个人私事,不准变相收礼品礼金,不准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二)简化办事程序,裁减行政审批权

  一是简化办事程序,实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机制。各地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把审批项目归口服务大厅,杜绝申办人员和承办人员直接接触,防止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其中,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2009年共受理和申办各类行政审批1.3万项,占自治区政务中心受理量的1/10,无一超时办结,群众满意率为100%,连续三年在自治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群众满意度排名第一。二是清理裁减行政审批权,避免权力集中产生商业贿赂。河北、辽宁、湖北、福建、广东五省按照“减量、增效、便民”的原则,共取消、下放了404项行政审批事项。

  (三)实施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推行阳光操作

  一是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查找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河北省围绕具有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的部门和岗位,确定具有廉政风险的部门和岗位,明确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出台了《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监控工作暂行办法》、《领导干部行使行政权力廉政规则》等文件,建立了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针对各个岗位、各项权力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二是在行政审批中推行阳光操作。北京市规委大力实施“阳光规划”,通过建立内网、外网和政务专网电子信息网络,形成了委机关与区县分局的信息通道和“一网”办公,实现了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办理过程的可视化,使规划审批成为阳光作业,使规划调整规范、透明和公开。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有效打击商业贿赂

  各地积极完善投诉举报、部门联动等机制,与执纪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惩防结合的新机制,有效打击了商业贿赂行为。

  (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湖南省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鼓励和推行单位、个人举报反映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奖励标准。山东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重在各种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并对发现的每条线索都建立台帐记录。北京市建委实行网上受理投诉与现场执法相结合,完善“四位一体”的房屋交易网上投诉平台,办结率比2008年提高了16%.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联动,积极排查案源线索,形成全方位、多手段严查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压态势。江苏、陕西等地建设、检察部门联合下发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建立了沟通机制,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完善落实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合查办制度,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北京、天津、湖北等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同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联合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司法处理、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惩处。

  (三)加强联合防控,预防职务犯罪

  江苏、广东等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或工作指引,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联动综合效能,从内、外两条线形成有效监督,努力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8个厅局联合下发《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整治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广州市要求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均与检察院签订《预防重点工程职务犯罪意见书》,2009年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园林部门惩治与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提出和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三、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一)开展专项治理,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2009年以来,各地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等行业重点专项治理活动有机结合,认真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下大力气进行整改。山东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突出城乡规划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三个方面42个关键环节,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排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1937个,发现问题527个。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的“三定原则”跟踪督促整改,目前已累计纠正排查发现的问题348个,罚没、补交各类款项620余万元,该追究责任的全部追究了责任。河北省共检查4535家建筑企业,333家监理企业,252家招标代理机构,注销了147家企业;共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1025个、房地产开发企业2625家、中介企业791家,注销115家企业资质,降低82家企业资质等级,233家企业限期整改。陕西省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共排查出各类问题1376项,纠正问题1242项,处罚金额136.59万元。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监察厅联合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排查出2007年以来涉及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239项,已全部进行整治。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解决商业贿赂多发问题

  针对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环节易发商业贿赂的问题,各地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颁布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引导企业公平竞争。江苏省下发了《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对以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评分的项目,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标。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有关技术专家必须通过江苏省远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也须由资深专家担任,有效避免暗箱操作、评标不公。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把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作为招标监管的重点,实行了工程信息、招标条件、评标办法、中标结果和投诉电话等“五公开”和统一监管平台,统一招标备案,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抽取,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执法监督行为的“六统一”制度。

  四、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

  14个受检地区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制度,基本建立了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褒扬机制,规范了市场行为。

  (一)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

  广州市制定企业诚信评价标准,规定诚信评价权重,推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诚信体系评价包括市场评价、质量评价、安全评价、履约评价和社会评价五个方面,评价权重分别占10%至30%.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实现了每日一评,每日在网上公布诚信得分和排名,激励企业诚信守法。目前诚信评价体系已在全市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推广应用。天津市建设交通委狠抓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把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备案开标紧密结合,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甄别收录。截止目前,已归集企业基本信息5344条,个人基本信息43118条,企业和个人良好信息4205条,不良信息619条,工程业绩信息2149条。石家庄市建立了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1012份,信息18万多条,个人档案1660份,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土地、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横向沟通制度,把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参与用地规划、工程开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资质升级、项目考评创优的基础条件。南宁市建立了建筑企业诚信电子管理系统,2009年8月以来,共录入企业不良行为34条。

  (二)坚持守信褒扬失信惩戒,激励企业参与诚信建设

  一是建立守信褒扬机制。河南省在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开展了诚信评估活动,全省有167家勘察设计单位被评为省级AAA级、92家企业被评为AA级诚信单位,有力地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济南市组织全市建筑业“综合实力二十强”的企业签署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向全市1200余家建筑类企业发出抵制贿赂、公平竞争的倡议。二是发挥信用档案惩戒作用。武汉市建委会同市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局,制定了《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要求各级检察、监察和工商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对案件中涉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情况,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对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违反的法规条款及其制裁情况,在网上不良行为公示台公布。该制度实施以来,全市共有166起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被查处、记录和公布,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层级指导不够,交流不多。二是部分地区认识不足,工作开展不平衡。三是有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查处商业贿赂力度不够。

  下一步,各地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各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下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层级指导和监督检查,保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持续性。二是加强经验交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以来,许多地方通过不断实践,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各地可以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加大经验交流力度,相互借鉴,共同提高。三是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结合本系统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行力度,促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积极探索新思路和新方法。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结合不同时期商业贿赂的特点,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不断创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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