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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人居环境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组织申报

2010-08-10 10: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做好2010年中国人居环境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组织申报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2010年“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申报和复查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和的通知》(建城[2010]120号)要求进行。为了做好今年的申报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和的通知》(建城[2010]120号)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执行。

  县申报条件参照城市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

  包括文字和音像资料,以纸质和光盘形式报送,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内容应重点反映申报城市和项目创建工作前后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做法、实施过程、获得的成效与经验、宣传推广情况、创新的内容、公众参与情况等。

  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材料

  (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表(附件1);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3)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报告(3000字以内);

  (4)基本指标体系表(对数据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5)4个实践案例报告(案例材料不得同时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6)音像资料(时间不超过30分钟);

  (7)相关资料:政府相关文件,有关媒体和出版物宣传报道等。

  2.“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材料

  (1)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附件1);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3)申报单位申报报告(3000字以内);

  (4)音像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相关资料:政府相关文件,有关媒体和出版物宣传报道等。

  (三)报送程序

  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四)申报截止时间

  2010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以后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月31日。

  二、“中国人居环境奖”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2007年(包括2007年)以前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名单见附件2)

  (二)复查要求

  1.自查。受复查城市要对照《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建城[2010]120号)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基本指标体系表,并对数据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自查报告要重点反映城市自获奖后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自查结果于2010年9月17日前,报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复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建城[2010]120号)组织对本地区获奖城市开展复查,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复查情况报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抽查。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三)复查结果

  我部将公布复查结果。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已获得的奖项。

  三、有关要求

  (一)今年是执行新标准的第一年,也是开展复查工作的第一年,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申报和复查的组织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廉洁自律,严格项目审查,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确保复查结果的真实可靠,切实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除复查城市外,江苏、陕西、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分别组织南京、宝鸡、安吉填写基本指标体系表,并对数据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预备名单制度。从2011年开始,所有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和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项目,原则上要从各省级预备名单中产生,且应列入预备名单一年以上。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建立预备名单制度,并加强对列入预备名单的城市和项目的指导。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丽莉、冯忠华

  联系电话:010-58933676、58933661

  传真:010-589346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邮编:100835

  附件:

  1.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2.中国人居环境奖复查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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