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2 14:1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城函[2010]1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经潍坊市人民政府申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推荐,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的规定,经研究,批准山东省潍坊市白浪绿洲城市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山东省潍坊市白浪绿洲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指导,对本地区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切实做好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湿地保护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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