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4 14: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财办建[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实施效果,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地区:具备良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及应用条件的地区;应用项目落实、应用技术先进适用、示范性强的地区;已落实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地方形成了良好工作格局的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能效检测、项目管理体系相对健全的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
二、申报要求
申请示范的地区应达到财建[2009]305号文件规定与财建[2009]3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且申报工作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将作为示范验收依据。
2.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10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示范的地级市不超过2个,示范县不超过3个。对于逾期上报的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3.北方采暖地区申请示范的城市和县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提出实现“2010年采暖季前实行热计量收费并通过验收的住宅面积占全部集中采暖住宅面积25%以上”工作目标的实施方案一并上报。
4.请各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本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的配套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一并上报。
5.请各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申报城市及县的材料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申请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有关城市及县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409室
邮编:100037
联系人:郭梁雨 姚春妮 李现辉
电话:010-88082199,010-88082216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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