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2 13:5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罚人:杨新宇
聘用单位: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杨新宇: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0年1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0]1号),并于2010年1月20日收到你的书面陈述。经研究,你的书面陈述不能免除你因提供虚假毕业证书应受到的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不予受理你的初始注册申请,并给予你警告且一年内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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