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0 10: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标[2010]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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