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9 10: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罚人:禹卓
聘用单位: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禹卓:
2009年5月17日,由你担任总监的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拆除工程在机械拆除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24台车辆被压毁,3台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968.6万元。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拆除工程“5.17”较大坍塌事故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行政处罚的函》(湘建建[2010]29号)及相应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审查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没有审查项目施工负责人程继昂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0年2月1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0]12号),并于2月24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注册执业证书吊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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