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9 10:4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处罚人: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耀武
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5月17日,由你公司监理的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拆除工程在机械拆除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24台车辆被压毁,3台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968.6万元。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拆除工程“5.17”较大坍塌事故监理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行政处罚的函》(湘建建函[2010]29号)及相应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你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0年2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0]11号),并于2月23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回复表示接受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不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本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停业整顿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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