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3 09:1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罚人:吴法清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马铺路299号
吴法清:
2009年9月9日下午,你担任项目实际控制人和领导人的台州市路桥“新天地·幸福人家”项目建设工地在塔吊塔基开挖时,发生泥浆池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为一级临时建造师,你注册在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在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和领导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0年1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0]5号),并于2010年1月2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吊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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