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3 09:1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处 罚人: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来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
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
2009年9月9日下午,由你公司施工的台州市路桥“新天地·幸福人家”项目建设工地在塔吊塔基开挖时,发生泥浆池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处于失管状态,导致项目部在塔吊基坑开挖过程中盲目指挥,冒险作业,野蛮施工,造成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0年1月8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0]4号),并于2010年1月2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向我部提交了申辩材料。我部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降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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